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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历届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地大传统、弘扬地大精神,增进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的联络与感情;通过校友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交流,加强相互间的支持与帮助;团结广大校友,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共同为中国地质大学的建设与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联系工作;

    (二)开展校友会刊物出版,校友会网站和微信建设等宣传校友工作;

    (三)开展校友联谊等凝聚校友工作;

    (四)负责校友来信来访等服务校友工作;

    (五)搭建平台,促进中国地质大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等;

    (六)中国地质大学、校友单位和校友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1952年建校以来在校学习、进修、工作过以及获得学校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在武汉市境内,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 对中国地质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由学校授予“名誉校友”称号,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一)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为中国地质大学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党支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和社会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委托中国地质大学财务处代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地质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